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《济宁市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(2015-2020年)》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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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政字〔2016〕131号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济宁高新区、太白湖新区、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(推进办公室),市政府有关部门、单位: 《济宁市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(2015-2020年)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已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审查论证,市政府同意该《规划》。现就《规划》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: 一、《规划》是我市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,是合理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方向、制定复垦利用目标的重要依据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,认真贯彻落实,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,促进耕地保护和环境治理恢复,优化建设用地布局,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,为城镇建设拓展用地空间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。 二、要严格执行《规划》,按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求规范操作,年度复垦利用计划、项目的设立、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要依据《规划》进行确立。 三、各级政府对本辖区《规划》的实施负总责,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协调财政、农业、环保、林业、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,健全管理机制、采取有效措施、保障资金投入,确保圆满完成《规划》确定的目标任务。 《规划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发。
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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